(2015)凤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平安与包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平安,包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龙平安。被执行人包华顺。申请执行人龙平安与被执行人包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华顺的父亲包长发与申请执行人龙平安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协议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平安与被执行人包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