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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义书与广东协进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书,广东协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李义书,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泽,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协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理人:王家伟。委托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义书诉被告广东协进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卡诺尔瓷砖总经销合同书》、授权书、荣誉证书等文件约定对被告产品品牌商标、经营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原告的经营区域、模式、进货渠道、销售定价、店铺规模和装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文件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原告因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应定性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当事人一方不在本院辖区,诉讼标的为59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义书诉被告广东协进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广审 判 员  杨 清人民陪审员  卢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间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