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天荣与贾接印、毛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荣,贾接印,毛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吴天荣,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贾接印,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毛廷,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接印、毛廷的银行存款5650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