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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天荣与贾接印、毛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荣,贾接印,毛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吴天荣,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贾接印,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毛廷,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接印、毛廷的银行存款5650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