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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孔万敏与阮善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万敏,阮善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孔万敏。委托代理人:苏为松,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善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万敏与被告阮善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