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张强、梁炳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张强,梁炳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南大街。负责人:王清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梁炳中,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强、梁炳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沈德生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温耀银,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太平九连塘组。被执行人:刘茂英,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太平九连塘组。本院在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温耀银、刘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肥东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南大街。负责人:王清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正,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长乐粮站宿舍。被执行人:孙兵,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长乐粮站宿舍。本院在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正、孙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肥东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再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红玲,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中心街。被执行人:程克广,男,192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中心街。被执行人:朱菊珍,女,74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红玲、程克广、朱菊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肥东县人民法院(2010)肥东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崔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