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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育与被告李丙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育,李丙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李洪育,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营子村**组。身份证:×××.被告李丙文,男,1954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松树台乡营子村*组。身份证:×××.原告李洪育与被告李丙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洪育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