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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文刚与唐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刚,唐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刚,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唐梁,男,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刘文刚申请执行唐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1760元,通过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6337.5元,并支付申请人刘文刚,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报告,表示放弃剩余款项,同意结案,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林鸣昕审 判 员 李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映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