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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卫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诉宣城市佳农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卫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宣城市佳农养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88号原告:安徽华卫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佳农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宋霞。原告安徽华卫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佳农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截止2014年7月17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27095元,被告拖延不付。现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227095元。被告未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有:1、原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询证函(对账单)、原告“单位三栏账”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未举证。本院经审查,原告举证1、2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截止2014年7月17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27095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延未付,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应当及时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城市佳农养鸡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卫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27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6元,由被告宣城市佳农养鸡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成启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