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杨桂荣诉毕淑华、吴世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荣,毕淑华,吴世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57号原告杨桂荣,女,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毕淑华,女,汉族,现住址龙沙区。被告吴世余,男,汉族,现住址龙沙区。原告杨桂荣诉被告毕淑华、被告吴世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荣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属关系。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80,000.00元,后于2013年10月30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总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时称做生意用,并承诺原告随用随取。现原告找二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开始躲避原告,现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8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毕淑华、被告吴世余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被告毕淑华、被告吴世余的居住地,因被告毕淑华、被告吴世余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告杨桂荣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桂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退回给原告杨桂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刘洪艳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