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龙剑、陈桂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龙剑,陈桂心,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屏路60号。负责人丁湋,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丛挺、吴秀玲,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龙剑,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被告陈桂心,女,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被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西段北侧洪湾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满生、毛睿,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林龙剑、被告陈桂心、被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