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龙岗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乐平市洺口镇。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鸬鹚乡韩家村。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如下款项: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17388.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4年6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4600.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胡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6500元、执行费2782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名下共价值人民币2596309.0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