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康顺平诉冯海青、燕风芹、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顺平,冯海青,燕风芹,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康顺平,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冯海青,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被告燕风芹,女,成年。被告冯飞,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顺平诉被告冯海青、被告燕风芹、被告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顺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顺平撤回对被告冯海青、被告燕风芹、被告冯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顺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