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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胡幕忠与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幕忠,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幕忠,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姚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竞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其春,该局法制科科长。上诉人胡幕忠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泗洪人社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所作(2014)洪行初字第00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幕忠,被上诉人泗洪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许竞芳、王其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幕忠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上诉人作出新的退休审批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幕忠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幕忠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谈 强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