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易萌与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易萌,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易萌,男,汉族,1940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运阁,董事长。上诉人董易萌为与被上诉人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期间被聘任为工程师(中级职称),1984年7月被单位派去支援小企业2年,期满后与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直至2000年1月25日从被告单位办理退休。原告停薪留职、被其他单位聘用期间取得了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书,被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聘任为高级工程师。另查明,原告曾于2002年就“按高级职称补发退休工资”这一相同诉讼请求起诉被告单位,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作出(2002)铁民初字20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董易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法院审理,并已作出生效判决,现原告又以同一诉求重新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董易萌的起诉。董易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2002年被上诉人不认同上诉人是高级工程师,而现在被上诉人予以承认,并落实相关政策,由于法院之前的判决,导致被上诉人的工资政策未落实,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调查,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答辩称: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具有高级职称,应当按高级职称退休,但被上诉人按中级职称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故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退休之日起至2014年8月的退休金差额”之诉请,因办理退休手续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鑫代理审判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