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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冬与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刘冬。被申请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孙占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孙聚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占普,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东关西街130号,身份证号13052819900409255X。被申请人孙聚平。被申请人孙丽佳。被申请人解书芬。申请人刘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孙占普、孙聚平、孙丽佳、解书芬名下存款26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冬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秀兰水榭翰城号5号楼1单元1003号房产(合同编号:YS2010006004、房屋代码:137494)。二、查封担保人马青国名下冀E×××××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三、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孙占普、孙聚平、孙丽佳、解书芬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