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小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买买提·依明与被告高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小额字第39号原告:买买提·依明,男,维吾尔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新疆麦盖提县人,农民,现住麦盖提县。被告:高鹏,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农民,湖北省枣阳市人,现住麦盖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买提·依明诉被告高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买买提·依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买买提·依明负担。审判员 :甘志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