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帅、原告郭凤兰、被告常国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郭某某,常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03699号原告常某,男,汉族,1999年7月11日出生,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常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尹德勇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