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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帅、原告郭凤兰、被告常国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郭某某,常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03699号原告常某,男,汉族,1999年7月11日出生,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常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尹德勇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