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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贾飞抢劫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47号罪犯贾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05日作出(2010)靖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04月13日起至2019年04月12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0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01月12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飞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端正思想,积极向政府靠拢,能够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遵规守纪、严于律己,严格要求和约束自我,严格依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我;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监督岗岗位上,能够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其良好的表现得到了监区干警的好评。该犯自2013年07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32.5分,依据《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奖惩办法》之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飞确认计分考核“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飞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贾飞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0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