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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广西防城港良大矿业有限公司、梁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广西防城港良大矿业有限公司,梁宏,XX,梁伟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新华大道194号。负责人陆汉英。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良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渔万路与鱼峰路交汇处(渔峰公寓)601号。法定代表人梁宏。被申请人梁宏。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梁伟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良大矿业有限公司、梁宏、XX、梁伟静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宏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与渔峰交汇处渔峰公寓6层6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A200830957号】,查封价值3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梁宏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与渔峰交汇处渔峰公寓6层6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A200830956号】,查封价值3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梁宏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路7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35万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自愿以其名下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宏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与渔峰交汇处渔峰公寓6层6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A200830957号】,查封价值3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梁宏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与渔峰交汇处渔峰公寓6层6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A200830956号】,查封价值3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梁宏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路7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3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