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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毋波与王世林划拨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波,毋波,王军平,王世林,段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杜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毋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军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世林,男,1994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段纯利,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军平、王世林、段纯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纯利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