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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梁某、梁某甲等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梁某甲,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投资集团,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52-1号原告梁某。原告梁某甲。担保人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甲。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被告李某。被告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告某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告某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被告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告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告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梁某甲与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投资集团、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投资集团、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彭某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查,被告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梧州市某工业园区的苍国用(2006)第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土地已被港北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投资集团、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彭某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科园大道XX号综合楼、栓剂车间和仓储、管理用房、前处理车间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02)第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