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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91号黄启锋与梁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锋,梁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黄启锋,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振才,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黄启锋诉被告梁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志珊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负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尚欠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受到保护,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且被告亦签名及打指模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振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启锋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被告梁振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