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唐商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东江船舶装配有限公司与施月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东江船舶装配有限公司,施月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唐商初字第0047号原告:东台市东江船舶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新街镇建民巷12号。法定代表人:吕银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冬根,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月美,村民。委托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爱国,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东江船舶装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月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台市东江船舶装配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原告东台市东江船舶装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 审 判员 顾剑峰人民 陪 审员 储继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