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浩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浩通。委托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法定代表人邢运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指定专修厂特约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是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投保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保费。原告张浩通于2015年1月1日10时许驾驶该车与车牌号为冀J×××××的厢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大队认定张浩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车辆所有损失共计9360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000元(由原、被告自行交接),同时原、被告自愿解除保险合同关系。其它事项双方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张浩通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玉河审 判 员 王金星人民陪审员 张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