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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蔡博与熊义军、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博,熊义军,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蔡博,居民。证号:420922198207120096。被告熊义军,居民。证号:420922196908230010。被告邓琴,居民。证号:42092219730111822X。系被告熊义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博诉被告熊义军、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蔡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蔡博承担。审判员  颜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