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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华民初字第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明海与朱爱华、赵家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海,朱爱华,赵家宝,赵远军,赵远伟,赵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华民初字第0504号原告黄明海,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爱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宝,农民。被告赵远军,农民。被告赵远伟,农民。被告赵元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海诉被告朱爱华、赵家宝、赵远军、赵远伟、赵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明海负担。审 判 长 曾 杰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