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跃林诉被告杨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林,杨建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93号原告:杨跃林,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刚,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林诉被告杨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林以双方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跃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