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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跃林诉被告杨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林,杨建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93号原告:杨跃林,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刚,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林诉被告杨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林以双方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跃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