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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程XX(又名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屈XX与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蒲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孩子抚养费7200元,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应实际支付71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7100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蒲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孩子抚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