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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广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尚学武,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09年12月份典礼同居,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一女孩取名刘锦芯,2011年8月13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1月30日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刘锦芯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三、财产在哪方归哪方所有互不返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