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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靳福微与韩志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福微,韩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靳福微。被执行人韩志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广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