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尚某某等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尚某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