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93号何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潘某乙、潘丙、王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潘某某,潘某乙,潘丙,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93号原告何某某,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东阳社区**组。被告潘某某,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现驻道县北路。被告潘某乙(华),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现驻道县北路。被告潘丙,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现驻道县北路乡。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现驻道县北路乡。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潘某乙、潘丙、王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何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亮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茂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