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行非执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某某面馆食品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渭源县某某面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行非执字第0024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系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渭源县某某面馆。负责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农民。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渭源县某某面馆食品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渭源县某某面馆负责人与该局就本案的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渭源县某某面馆经营期间因雇用员工未取得健康证被处罚2000元。因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双方达成交纳1000元罚款,其余部分放弃的协议,并不违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故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渭)食药监食字(2014)第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芳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