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奚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少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奚少峰,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无业。1997年1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2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辩护��曹永生,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少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少峰及其辩护人曹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奚少峰在南京市鼓楼区向张某贩卖用白色七匹狼牌香烟盒包裹的三包毒品。经鉴定,上述3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是1.544克、1.725克、2.621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奚少峰在南京市鼓楼区花坛边准备向黄某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用红色铁观音茶叶袋包裹的三包毒品。经鉴定,上述3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是2.911克、2.830克、11.680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至戴家巷5号604室被告人奚少峰的住处,查获烟灰缸内的毒品(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是3.7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用10元纸币包裹的毒品(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0.19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移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奚少峰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奚少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奚少峰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和黄某贩卖过毒品,黄某是来归还其500元欠款的,其也不可能将地上那么多的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奚少峰向张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双方亦未就毒品的种类、价格、数量等情况进行约定。2、公诉机关指���奚少峰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贩卖毒品不能成立,现场地上查获较多毒品,毒品的数量价格明显不相对应。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奚少峰在南京市鼓楼区花坛边准备向黄某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用二个红色铁观音茶叶袋,内有三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3包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2.911克、2.830克、11.680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赶至被告人奚少峰的住处,在茶几上查获散放在烟灰缸内的透明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3.7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抽屉内查获用10元人民币纸币包裹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19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奚少峰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5日下午三四点钟,其在女友陈某走后接了个电话,是黄某���来的,说马上过来还其500元钱。这时“小四”又打电话给其,说要到其这里玩,其当时在楼下,等了一会儿黄某就到了,后和其在路边聊天,接着就看见“小四”来了,其走过去找小四,跟他说要是上厕所就先上去,然后“小四”就往其家方向走,其又回头去找黄某,后来就被警察抓住了。(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三子”打电话给其,让其帮忙拿900元钱6克的冰毒。“三子”先把钱打到其银行账户内,然后其到银行把钱取出来,再打车到奚少峰家,从奚少峰处拿货,最后在大桥南路转盘人行道旁把冰毒给“三子”。8月13日凌晨1点多钟,其也帮“三子”拿过900元钱的货。第三次是2014年8月15日傍晚7点多钟,其到了奚少峰家楼下的岔路口,来帮“三子”拿五百元钱的货,其到了后就打电话给奚少峰,奚少峰说让其等下,没多久其��看到“小四”和奚少峰在其面前的花坛旁停下,奚少峰拿个东西递到小四手里,然后就分头离开了,小四从旁边花坛台子上拿了一包什么东西后走了。然后奚少峰向其走过来,手上拿着两个茶叶袋子,每次奚少峰交易给其的冰毒都是用这个茶叶袋装的,刚要交易民警就过来把其和奚少峰抓获了。奚少峰在挣脱过程中把他手上的两个茶叶袋扔到了地上。(3)证人邱某(绰号“小四”)的证言证实,其都是从“阿峰”手上购买冰毒的,有时是通过支付宝交易,先转账再拿货。“阿峰”住在戴家巷5号。2014年8月15日傍晚,其和民警到“阿峰”家楼下时,其看到了经常来拿货的一个男子,穿得白色的短袖上衣,挎着一个小包站在路口东张西望,其告诉民警说这个人经常来找阿峰拿货,他没走应该是货还没有拿到,后民警就在周围布控,过了一会看到“阿峰”穿着���衣过来和白衣男子接头,聊了一会后阿峰往白衣男子手里塞了个东西,白衣男子往前跑了几步,顺手在一个台子上拿了个东西,又往前跑了几步,到马路中间的时候被警察抓获了,同时还有一个穿黑衣服的女子也被抓了。其看到“阿峰”和白衣男子都不是很配合,拼命想把货往地上摔,他们摔下来的货后来都被警察找到了。跟“阿峰”一起被抓的女子也是来找阿峰拿货的,后来警察又去“阿峰”家里搜了一下。(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大约10年前奚少峰开过一家KTV,其当时在那边干活,奚少峰还差其工钱约2000元。2014年8月初其从拘留所出来后到奚少峰家,和奚少峰讲10年前的工资能不能给其,奚少峰说可以,但说要过两天。其想奚少峰可能也没有钱,这时其看见他家桌上有个小的塑料茶盘,里面有个3到4克左右的冰毒,其就说实在不行看能不能给其点��毒,其拿到外面换点钱,奚少峰当时也答应了,但让其等几天再说。8月15日其发信息给奚少峰,大约下午3点左右奚少峰回信息让其过去,其是晚上过去的,走进戴家巷小区在马路口碰见奚少峰,就跟他要钥匙想到他家上个厕所,奚少峰就把钥匙给其,并用嘴和下巴指指所在位置旁的变电箱,其回头看见那个变电箱就知道他意思是把冰毒放在变电箱上了,其就过去把变电箱上的一个白色香烟盒子拿起来,往自己的一只棕色单肩包里装,然后往奚少峰家方向走想去上厕所,到了马路中间有穿便衣的警察过来抓其,其挣扎过程中用左手伸进单肩包,把装冰毒的烟盒子朝马路对面方向扔了过去,后来警察带着其在马路对面的一辆车边找到了那只烟盒,里面有三包冰毒,大约有7—8克,都是用塑封袋装着的,每袋都用一个餐巾纸包着。(5)证人陈某、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下午,民警抓获邱某,并在其房间内查获毒品,据邱某交待,毒品是从“阿峰”处购买的,并愿意配合抓捕“阿峰”。当日19时左右,其和同事带着邱某到戴家巷5号抓捕奚少峰,邱某指出穿白衣服的男子就是找奚少峰购买毒品的,奚少峰穿着睡衣过来与白衣男子碰头,两人短暂聊了几句后,奚少峰递给白衣男子一个东西,然后白衣男子在附近台子上拿了一样东西就离开了,民警就上前将白衣男子抓获,并去抓奚少峰。这时有个黑衣女子过来和奚少峰说话,民警就把奚少峰和黑衣女子都抓住了,奚少峰挣脱中从睡衣上面左侧口袋内掏出了两个红色茶叶袋子,往花坛边上摔去,后来技术员过来检查了这两个袋子,里面是疑似毒品。然后民警到奚少峰的住处,查获了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吸毒工具还有跟奚少峰摔出去的一样的茶叶袋。(6)证人吴某、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19时许,两人所在便衣组配合民警带着邱某到戴家巷5号抓捕奚少峰。邱某指出穿白衣服的男子就是找奚少峰买毒品的,后奚少峰穿着睡衣过来与白衣男子碰头,两人聊了几句后,奚少峰递给白衣男子一个东西,后白衣男子在附近台子上拿了一样东西就离开了,民警就上前将白衣男子抓住,便衣就去抓奚少峰。这时有个黑衣女子过来和奚少峰说话,就把奚少峰和黑衣女子都抓住了。奚少峰挣脱中从睡衣上面左侧口袋内掏出了两个红色茶叶袋子往花坛边上摔,后来技术员过来检查了这两个袋子,里面是疑似毒品。后民警到奚少峰的住处,在室内发现了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吸毒工具及跟奚少峰摔出去的一样的茶叶袋。(7)检查笔录证实,民警经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在花坛边地上查获奚少峰扔出的两个红色茶叶袋,内装有三包毒品疑似物,在奚少峰上衣口袋内查获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张某扔出的白色烟盒内装有三包毒品疑似物,在张某的包中查出银行卡一张和手机一部。上述物品均被扣押。(8)扣押决定书及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奚少峰扔出的两个红色茶叶袋上有铁观音字样,一个毛重7.63克,内有两袋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透明晶体,毛重分别是3.20克、3.27克,另一个红色茶叶袋内有一袋毛重12.27克的透明自封袋包装的透明晶体。上述物品均被扣押。侦查人员在戴家巷5号604室茶几上烟灰缸内查获的透明白色晶体毛重8.13克,查获的用十元纸币包裹的白色粉末一包毛重1.22克。(9)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14)1914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从奚少峰处缴获的毒品经鉴定,1号检材净重2.911克,2号检材净重2.830克,3号检材净重11.680克,4号检材净重3.744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14)1939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1号检材净重0.19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14)191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从张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1号检材净重1.544克,2号检材净重1.725克,3号检材净重2.621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鼓公物鉴(化)字(2014)1721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奚少峰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南京市公安局鼓公(吸认定)2014第1611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奚少峰吸毒不成瘾。(10)受案登记表及案发、抓获经过证实,办案机关在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邱某后,据邱某交代其毒品是从“阿峰”处���买的,“阿峰”住在鼓楼区戴家巷5号一居民楼顶楼内,后民警带领邱某赶至戴家巷5号路口布控,几分钟后见奚少峰前来与白色上衣男子碰头,白衣男子从路口边的变电箱上拾取一物放在随身挎包内,二人分开后民警上前抓捕张某、奚少峰,过程中二人拒不配合,张某将左手手中的一个白色烟盒扔在马路边,内有三袋用纸巾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奚少峰挣脱右手从上衣左侧口袋内掏出两个红色茶叶袋扔在花坛边地上,茶叶袋内有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保安同时抓获了前来和奚少峰碰头的另一黑衣女子。(11)奚少峰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奚少峰与张某、黄某多次通话。(12)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奚少峰的前科劣迹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彼此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少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奚少峰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奚少峰犯贩卖毒品罪,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奚少峰向张某贩卖毒品共计5.89克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虽能证实张某在与奚少峰碰头后奚少峰交给张某一物品,后张某从附近变电箱上拾取一物品,但上述证据不能证实奚少峰交给张某的即是用白色七匹狼香烟盒包裹的毒品,或变电箱上的物品即是奚少峰所投放的用白色七匹狼香烟盒包裹的毒品,且从张某处查获的毒品的外包装与从奚少峰处查扣的用红色茶叶袋包装的毒品外包装亦不相同,故不能认定张某所持有的毒品系从奚少峰处购买,对起诉指控的第一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奚少峰及其��护人提出的奚少峰未向黄某贩卖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重量与黄某供述的购买500元的毒品两者重量不相对应的意见,经查,证人黄某的证言与邱某、张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彼此间相互印证,证实黄某前来向奚少峰购买毒品的事实;且黄某的证言中关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奚少峰购买毒品与奚少峰供述黄某欠其人民币500元二者在钱款数量上一致;奚少峰与黄某的毒品交易尚未完成,其并未将红色茶叶袋内的三包毒品全部交给黄某,该三包毒品中两小包重量均接近3克,此与黄某证言中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奚少峰购买6克毒品的交易价格基本相当,故对被告人奚少峰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奚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丽媛人民陪审员 嵇 超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