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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龚国忠,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乔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田艳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