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刘某甲,女,1975年2月8日出生于安阳市殷都区,汉族。被告人刘某乙,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购置龙虎赌博机十台、678赌博机八台、捕鱼机一台,共同出资两万元作为流动资金,租用安阳市文峰大道与铁一路交叉口锦江之星宾馆南50米屠家庄村88号院开设赌场,6月4日赌场开始营业,王某甲、刘某甲雇佣晁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赌场上分、退钱、望风。被告人刘某乙在赌场放高利贷,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结算。2014年7月1日22时被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龙虎赌博机、678赌博机、捕鱼机认定为赌博机。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向开设赌场的王某甲、刘某甲提供资金结算,其只借给在赌场的参赌人员钱,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购置龙虎赌博机十台、678赌博机八台、捕鱼机一台,共同出资两万元作为流动资金,租用安阳市文峰大道与铁一路交叉口锦江之星宾馆南50米屠家庄村88号院开设赌场,王某甲、刘某甲雇佣晁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赌场上分、退钱、望风。被告人刘某乙在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7月1日22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认定:龙虎赌博机、678赌博机、捕鱼机为赌博机。2014年7月4日安阳市公安局将龙虎赌博机、678赌博机、捕鱼机予以销毁。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7月21日向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和刘某甲二个人合伙开了赌场,我们各拿了一万元的现金做为流动资金,龙虎机是我购买的,678赌博机和捕鱼机是刘某甲购买的,赌场上挣得钱我和刘某甲两个人平分。我是赌场负责人,处理赌场上的问题。如果有我处理不了的事,我就给刘某甲说,刘某甲再处理。该赌场是2014年6月4号开始经营,通过上分、退分的形式赌博,每天赌场来人不等,有时候十几个,有时候二三十个人。开门到现在一次都没有分红,赔本。刘丙(具体叫啥我不清楚)在赌场放高利贷,每天放多少钱我不清楚,利息是借钱的人和他商量。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和王某甲合伙在铁一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南一院落开的赌场。“678”赌博机和捕鱼机是我出资买的,龙虎赌博机是王某甲买的。然后共同出资两万元作为活动资金,包括房租、开支、退分等。赌场对半分红。2014年6月初赌场开设以来没有分过红,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时候,还处于赔本,两万块钱在里面流转,基本上快赔完了。赌场平时王某甲负责管理。我每天早上去对对昨天各台机器的分,总总帐。每天来赌博的人不等,有时候七八个人,有时候十几个人。3、被告人刘某乙供述我是和晁某某在赌场正对面聊天时被抓获的,我去过赌场但是我没有赌博过,有熟人在里面赌博时借过我的钱,借个一千,两千,也没有利息。我没在赌场放高利贷。我被查扣的随身携带的6150元现金是平时家里的日常开销用钱。我包里的八张欠条都是朋友借我的钱,有是赌博用的,有的是做生意用的,我也记不清了。我包里的八张空白借据是我专门买的,有人借我的钱就写个借据。印台是谁借了钱就按个手印。我借出去钱不收取利息。我去过被查获的赌场��约三、四次。被查获的赌场可能是6月初开业的。4、证人晁某某(系赌场员工)证言2014年6月中旬我在刘某丁(大名不知道叫什么)和王乙(大名不知道叫什么)位于铁西一个独院开的赌场上班,我负责看门望风。刘某乙在赌场是放高利贷的,赌场里有人借钱时给刘某乙打电话,刘某乙就赶到赌场把钱借给别人,借钱的人有的给刘某乙打借条,有的不打借条,刘某乙有时到赌场借给别人钱后就在旁边看,借钱的人赢了后就退分退钱,把钱还给刘某乙,有时刘某乙到赌场后放给别人钱就走了,随后再要钱。我开始到赌场上班后就见刘某乙去赌场放冲了,他基本上每天都去赌场放冲,刘某乙一般放一千元收100元利息,相当于1元钱收一角钱的利息,放冲的都是这个行情。赌场每天有时十几个人,有时候几个人来赌博,玩龙虎赌博机的比较多。5、证人蒋某(房东)证言屠家庄村88号院是我家。今年6月初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丁当仓库,没有签署协议了。6、现场照片证明赌场的状况。7、扣押手机及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证明王某甲手机中的赌场收入信息。8、现场查扣记帐单证明赌场部分记账记录。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电子捕鱼机一台(八台位)、龙虎电脑游戏机十台、678连线游戏机一组,2014年7月4日予以销毁。10、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证明经检验涉案游戏机为赌博机。11、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7月21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12、被告人刘某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乙因犯诈骗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13、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核其二人之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核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和刘某甲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重新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跃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楠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