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昊桐与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桐,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416号原告吴昊桐,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薛鹏、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姜丽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昊桐与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昊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昊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建利审 判 员 王 援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