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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乐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