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乐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