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知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邮市教育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教育书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18号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教育书店,住所为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94号3幢201室,经营场所为高邮市嘉禾路1号。负责人李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教育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传勇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