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育珊与马永祥、李军、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森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育珊,马永祥,李军,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森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育珊。委托代理人郭大鹏,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祥。委托代理人白翼,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军。原审被告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娜娜,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天津森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验明,董事长。原审被告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揆啜,董事长。上诉人李育珊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育珊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育珊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育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孟   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录员李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