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卢振华、张翎等与张喜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振华,张翎,张炳辰,张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卢振华,女,1962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张翎,女,1989年4月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炳辰,男,1994年6月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喜庆,男,1983年10月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执行卢振华、张翎、张炳辰与张喜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喜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喜庆2486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