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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志军申请哈尔滨市丁香大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军,哈尔滨市丁香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军,哈尔滨市道外区金夫人皮草广场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丁香大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18号。法定代表人周铁军,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潘志军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丁香大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丁香大厦有一处房产,被我院另一起执行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后申请参与分配。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张连进代理审判员  安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