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31号公��机关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宝田、代理检察员周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1月开始在江源区江源街道吉缘雅居小区一楼门市��经营“申宇动漫”游戏厅,并在游戏厅内设有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五台,分别为千炮捕鱼机一台、财神捕鱼机一台、同类炸弹捕鱼机二台及金鲨银鲨一台。每台赌博机均可同时供八人进行游戏赌博。至2014年6月23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查获。经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鉴定:认定上述3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人闫某某、赵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1月开始在江源区吉缘雅居小区一楼门市房经营“申宇动漫”游戏厅,该游戏厅内设有千炮捕鱼机1台(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财神捕鱼机1台(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同类炸弹捕鱼机2台(可同时供16人进行赌博)、金鲨银鲨1台(可同时供6人进行赌博)。该游戏厅于2014年6月23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查获。经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鉴定:上述3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认定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实:2014年6月23日16时许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黄某某在江源区江源街道吉缘雅居小区一楼门市房内非法设置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后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2、现场勘查记录及图片证实:现场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广电局后侧小区一门市房内,室内可见一楼摆放五台捕鱼机,两台为黄色、两台为蓝色、一台��绿色,其中一台捕鱼机呈开启状,其中一台绿色捕鱼机及一台黄色捕鱼机上贴有“100元5000分”字样。现场还搜查出日常经营账目笔记本,所有涉赌机器及账目均被扣押。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6月23日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扣押黄某某人民币2970元、账本10本、监控机两台、赌博机五台。4、江源区公安局电子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千炮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财神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同类炸弹捕鱼机二台(可同时供16人进行赌博)、金鲨银鲨一台(可同时供6人进行赌博),以上电子游戏机属于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上述3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5、视频资料证实:他人在申宇动漫游戏厅内玩赌博机的情况。6、账本及黄某某自书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证实: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6月23日申宇动漫游戏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白山市江源区发现王国台球城,经营者为黄某某,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台球、游戏、服务。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9、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04月份开始我在申宇动漫当服务员,负责给来玩的顾客上分、退钱、退币等工作。游戏厅的老板叫黄某某。游戏厅内有五台捕鱼机,顾客不玩时候要退钱的我们就用同等的分值换取同样的钱给顾客。10、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与申宇动漫老板黄某某是朋友关系,黄某某找我在游戏厅主要负责管理服务员。游戏厅有时候给顾客退分,有时候给退钱。1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实:2013年11月份我在江源区吉缘雅居小区一楼门市房开的游戏厅,名子叫“申宇动漫”,游戏厅内共有4台捕鱼机分别叫神龙宝藏、火鸟、四头鲨、同类炸弹,四台捕鱼机都是一百元钱上五十万分,一台金鲨银鲨,金鲨银鲨是一百元钱上五千分。顾客玩完游戏后后我们按相应的分数退钱给顾客。上述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其经营的“申宇动漫”游戏厅为依托,利用游戏厅内的游戏机接受他人投注,并以他人在游戏机上所得分数等形式进行返还现金等行为,被告人黄某某的此种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2天〈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4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刚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代世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