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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贞健与林建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贞健,林建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贞健,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忠,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林贞健因与被上诉人林建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贞健上诉称:上诉人户籍虽然在福建省长乐市,但是长期在福州金山江南水都居住,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仓山区,且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时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仓山区以及双方口头约定管辖事项均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