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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广东诉王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王玉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李广东,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方,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玉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东诉被告王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