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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高新区杂志社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高新区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0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高新区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项耀汉,社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高新区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高新区杂志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本案应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中国高新区杂志社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珞瑜路546号1401室,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本案系涉嫌侵犯图片作品著作权纠纷,诉讼标的为人民币壹万元,属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范围,故该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高新区杂志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