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俊民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会,总经理。被执行人蔡俊民,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214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俊民支付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扣减5个月)共计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533.44元,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支付仲裁费42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蔡俊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蔡俊民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俊民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007.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