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蒙献光与韦红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蒙献光,教师。被告韦红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献光与被告韦红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献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献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献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韦红克负担。代理审判员昌绍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黄碧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