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传进与于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马某,男,38岁。被告于某,男,42岁。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开挖掘机,被告结欠原告工资7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没有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此款。被告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于2014年受被告于某雇佣开挖掘机,口头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结算工资,被告于某在结算前曾向原告马某支付过工资2000元,被告于某在结算时向原告马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于某欠原告马某工资73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口头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向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口头合同自双方对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达成合意时成立,原告方根据口头合同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根据口头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原告结算确定了欠付的劳务报酬,但对欠付劳务报酬的履行时间没有明确,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应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劳务报酬73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章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黎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