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银花、李银环等与宁波市镇海海蝶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银花,李银环,王平,李宽花,余焕云,赵静,余佩芬,周佳亮,郑雪芳,忻旭娟,宁波市镇海海蝶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保字第20号申请人:周银花申请人:李银环申请人:王平申请人:李宽花申请人:余焕云申请人:赵静申请人:余佩芬申请人:周佳亮申请人:郑雪芳申请人:忻旭娟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蝶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坤静。申请人周银花等10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蝶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蝶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8533.7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银花等10人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蝶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8533.75元的财产(详见保全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芳芳 来源: